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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需要全民皆兵

  •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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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中国《2010女性生活蓝皮书》说,女大学生求职成功率偏低,过半被访女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九成女大学生感觉就业被歧视。

  无独有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日前发布的一份调查显示,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歧视,涉及性别、政治面貌、身高长相、年龄等诸多方面。

  有68.9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有59.14%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户籍地域有明确要求。45.96%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身高长相有明确要求,43.28%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的年龄有明确要求,31.07%的用人单位对大学生求职者有体检方面的要求,20.45%的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大学生求职者是非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基于上述不同情况,企业的就业歧视情况最为严重,其次是政府机关,再是事业单位。不同性质的企业,歧视程度有所不同。国有企业就业歧视最为严重。歧视主要集中在招聘广告、面试等环节。 

  就业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国家《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明文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但是就业歧视为什么屡禁不止呢?

  很大部分取决于人的意识和体制方面原因。 

  美国国会于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1964年通过了《民权法》,不得有基于种族、性别、宗教、民族血统、年龄及残疾的歧视。美国国会还通过了1967年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法》、1972年的《公平劳动机会法》、1973年的《复职法》等法律,严格限制劳动领域内的各种歧视,保护劳动权益。

  2006年德国在已有大量反歧视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了反歧视基本法《一般平等待遇法》。英国也于2010年通过了统一的反歧视基本法《平等法》。把反就业歧视的立法所接受的原则应用于其他的社会问题,会使该法的支持者合法化,即全社会培养了全民意识。 

  由此看来,反就业歧视是关键是全民皆兵,法律规定需要公民诉讼将其激活,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无论企业还是机关、事业单位,凡符合一定年龄的劳动者,必须具有反就业歧视的意识,人人学会使用法律规定,维护保障自己的就业权利。 

  全民皆兵,就是人人树立公平就业的意识,保护自己的就业权利。

  随着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公民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和公益组织,开始加入到反就业歧视的公益事务中,定期公布“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直接向人大提交反就业歧视立法方面的建议。这些行动体现了公民社会的力量。

  但对就业歧视最有力的制约,是来自被歧视者直接诉诸法律的行动,也就是公民的诉讼。 

  全民皆兵,就是要督促企业要按照法律办事,营造企业文化。

  培养企业文化说到底是培养社会文化,是一种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文明的社会公德。当前一些企事业单位在招录人才时考虑的更多的是应聘者的家庭背景、学历文凭等条件,而不是唯才是用。这种唯家庭背景、学历文凭、身高等条件是取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歧视行为,而站在就业歧视背后的却是缺失的社会责任。 

  目前“显而易见”的直接歧视开始减少,隐蔽性强的间接歧视正在成为关注的重点,“合理甄别”往往成为就业歧视的抗辩理由。

  反就业歧视基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目标是保护劳动者获得平等的就业、职业和待遇机会;合理甄别源自雇主(用人单位)的自主权,是雇主行使自主权的一种方式,目的是取得最优的选择结果。反就业歧视并不排斥合理甄别,但合理甄别必须建立在无就业歧视的基础之上。 

  全民皆兵,就是要社会形成一种舆论氛围,消除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秩序。反对就业歧视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制等多个方面“齐抓共管”,需要培养一种全民参与、社会执法有力的体制,需要宣传和处罚协调推进,需要政府提供更完善的反就业歧视公共服务。 

  目前劳动者可以通过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开电话进行投诉,一些公平的形式却导致了不公平的结果。自2008年1月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其规定的范围已不能适应歧视的新变种,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很模糊。法律系统缺乏《公平就业促法》或《反就业歧视法》。

  这需要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做出更大努力,确保就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