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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利保障与社会重建

  • 来源:中国新闻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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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世纪是中国城镇化的世纪,更为具体地说,就是农民工市民化的世纪。2010年6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农民工将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这将标志着农民工市民化在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城镇开了先河。截至9月16日,入户广东城镇农民工已超过3万人。3年后,将有180万农民工及其随迁人员通过积分制入户广东城镇。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关键在于融入城镇,成为真正的市民,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在于他们权利保障机制的建构。

  权利保障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其权利保障体系应该是全方位的,既包括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利、生命健康权利,还包括政治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社会发展权利等。

  一、建构农民工劳动权利保障体系

  农民工的劳动权利是农民工融入城镇获得生存权的必要条件。农民工劳动权利,通常是指农民工在城镇所享有的劳动就业机会并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具体地说,就是农民工在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即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有关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所享有的劳动权利。

  为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障体系应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消除阻碍劳动力正常流动的相关障碍,保护农民工自由就业权利。第二,完善劳动力就业市场,加强农民工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管理。第三,建立覆盖社会全体农民工的就业与失业保障政策。第四,按照城乡一体化原则调整和统筹城乡就业。

  二、建构农民工经济权利保障体系

  农民工的经济权利是农民工依照宪法和劳动法规定享有的有关物质利益的权利,是农民工融入城镇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经济权益,必须坚持以农民工为本。要始终把农民工的根本利益作为企业各项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统筹兼顾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农民工的现实利益。把企业的创新、发展的速度与农民工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确保农民工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安居乐业。造就农民工成长成才,企业服务农民工,农民工忠诚企业的良好劳资环境。开展形式多样的工资协商模式。

  三、建构农民工受教育权利保障体系

  农民工受教育权是指农民工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受教育公正权三个方面。由于文化素质是影响农民工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重要因素,所以农民工在融入城市过程中,存在着接受教育与培训的普遍需求。

  第一,大力提倡对农民工进行文化教育补偿。统筹全社会的教育资源,积极鼓励支持社会教育机构承担农民工的专业技能培训任务,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多专业、多途径的农民工文化教育培训的格局。第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

  四、建构农民工社会发展权利保障体系

  农民工的社会发展权利,主要包括农民工的利益表达权、政治参与权、法律保护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第一,建构农民工发展权的利益表达机制。第二,建构农民工发展权的政治参与机制。健全和拓展农民工政治参与渠道,发挥农民工在人大、政协中的作用,努力探索农民工中党的建设、团的建设和工会建设。第三,建构农民工发展权的社会保障机制。组建专门的农民工发展机构,以加大对农民工发展权利的维护力度。完善农民工发展权的司法救助。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构农民工发展权的法制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