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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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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没有约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无确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错误,主要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视同为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因此一些劳动者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甩不掉的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那些在单位奉献了“黄金年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来说,只是给予了一定的合理保障,不会成为用人单位甩不掉的“包袱”。对于那些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可以协商变更,也可以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是指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所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