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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企业和职工可就劳动报酬等进行平等协商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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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陕西频道11月26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批准了《西安市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企业与职工可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调。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西安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调、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制度以及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应当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提供条件,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应当由企业的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5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20%。女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    

    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平等协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相互尊重的原则,兼顾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违反条例规定,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调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