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法律意识弱,劳动法律关系知之更少。他们一旦遇到纠纷而选择私了的情况仍然不少,这就导致他们得到的索赔款远远少于用人企业应该赔付的款额。笔者通过调查发现,他们不愿走诉讼途径维权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立案之后,用工主体不能正确选择。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建筑工程领域,各种工程挂靠现象严重,只要缴纳管理费,无资质的企业就可以堂而皇之的参与各项工程建设,一旦出现索赔,难以找到真正的主体;尤其是层层转包现象普遍存在,一旦发生纠纷,承包人会以转承包合同为由相互推诿责任。作为农民工,法律知识匮乏,经济拮据,又请不起律师代理,往往是因为诉讼主体不对而被驳回起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的法官不愿意找麻烦,就案论案,随便以主体资格不符而驳回起诉,草草结案;即便法院花大力气查找用工主体,一个案件也会因为多次追加、变更主体而使案件诉讼时间拉长,极大的挫伤了农民工维权的热情,与其这样复杂诉讼,不如吃点亏,任由雇主随便包赔损失了事。还有一种情形极为常见,劳动者职业病大多都是在离开单位或者是转行之后才发现,上哪儿去找用工者去?这就更增加了他们诉讼维权的难度。
其次、农民工举证难。由于我国劳动法律尤其是用工方面的法律不完备或是过于原则,农民工很少专门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加上劳动力市场用工秩序不规范,许多农民工与用工主体之间很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往往面临举证不能的后果;尤其是强势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不对等,许多证据都掌握在企业或是雇主手中,农民工往往是束手无策,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还会因此败诉;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发展,对于损害农民工权益的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使农民工维权常常出于劣势地位。
再次、法律适用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前置程序,必须经过劳动仲裁以后才能进入诉讼,许多农民工因为不了解这些程序而无法正确选择救济途径;尤其是劳动法律关系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解释法律法规大都是从自身出发,加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完善不配套,有的还发生冲突,增大了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难度;同时在法院内部,对于劳动法律的司法解释也不完备,造成同样的案件判决结果以及赔偿数额差别很大。
第四、诉讼维权成本高。多数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耗时都在半年以上,算上判决后执行的时间,一些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时间甚至长达一两年时间,耗费时间和精力不说,还有金钱,比如一笔几千元的赔偿或欠款官司,光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就要花去几百元甚至上千元,再加上到法院打官司来往支出的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隐性支出,等官司打完,农民工好不容易找回的钱也会缩水大半,甚至还会“入不敷出”。这也让不少农民工宁愿选择放弃诉讼维权。
第五、及时结案难。由于用工单位或者是雇主利用农民工劳动法律知识掌握很少的现状,或是耍赖不认账;或是敷衍了事,恶意拖诉讼时间,把诉讼时间拉得长长的,直至农民工筋疲力尽,甘拜下风;或是拖延诉讼时效,一旦时效一过,农民工就会失去胜诉权,农民工案件涉及政府多个部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尤其是在集团诉讼中,法院需要查清的事实有许多,还需要协调各方的权益,无形中拉长了审限,甚至还要延长审理期限。
最后是执行难。在我国,执行难是现实,但是执行涉及农民工维权的案件难上加难。有些不良企业或雇主逃避执行,一旦败诉就会采取各种方式抵赖,或是转移财产,或是玩蒸发,或是做空壳企业,改头换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许多农民工案件的执行被迫中止,也是农民工不愿走诉讼维权的一大原因。(作者徐永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