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法》即将实施之际,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人民日报》5月15日消息)。
《社会保险法》作为一部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关系全体国民福祉,广受社会关注。我们常讲法律要“落地生根”才能“开花结果”,而“落地生根”本身就包含两个层次,首先法律只有具备操作化和应用性才能“落地”,而只有真正受到全社会认可才能将“法律条款”转化为“实质正义”,才能真正“生根”。
本次征求意见的是有关部门为《社会保险法》制定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其目的主要是解决《社会保险法》能否操作实施,也即“落地”问题。我们以为,法律能否“落地”,主要看一些涉及制度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否有明确而可操作的规定。从本次征求意见的《若干规定》来看,解决了《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很多关键问题,特别是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以及溯及力等有关方面,都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各地实践中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立法中的“路径依赖”还未完全消除,有一些基本问题,如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发办法等都难以实现统一,这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科学发展,而本次若干规定未能厘定这些基本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再如,有些授权性规定,“因抢救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放宽到什么范围应作出明确规定,建议此权力应下放到省级人民政府,而不宜再降低,以保证基金使用的安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合并实施?况且生育保险包含生育津贴、生育假期等内容,如果合并,应对生育津贴、生育假期等另作明确规定,等等。
《社会保险法》要解决“落地”问题,更重要的还在于能“生根”。能否真正“生根”,得到全社会广泛认可,需要破除两个制度性障碍。首当其冲应破除部门利益障碍和地区利益障碍,着力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要打破唯本部门利益、本地区利益至上的狭隘思想,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社会保险经办统一等核心问题上,与中央对社会保险有关指示精神、《社会保险法》要求高度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全社会认同,让广大职工群众受益。其次要破除社会保险是政府内部事情的传统思想障碍,着力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广泛吸收劳方、资方等利益相关者,通过三方协商机制等参与到《社会保险法》监督管理中,达到职工、企业利益均衡,推动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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