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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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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国有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支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增强国有经济支柱作用和竞争能力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对实现建设西部经济强省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至关重要。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由政策调整到制度创新的过程。党的十五大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大多数国有小企业已放开搞活。
  随后,省委又作出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推动国有企业在扭亏脱困、兼并破产、股份制改造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我省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这些问题是:在经济布局上,力量分散,战线过长;在产权结构上,推进股份制的步伐不快,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得不够;在监管体制上,多头管理,出资人不到位;在企业内部治理上,多数企业尚不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在经营业绩上,相当一部分企业效益不高,亏损严重。这些问题不抓紧解决,我省国有企业不仅不能适应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需要,不能适应全国统一市场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开放形势的需要,而且将丧失当前深化国企改革的良好机遇,面临的困难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大。
  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针,为我们深化改革指出了明确方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年实践,使我们积累了一些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广大职工蕴藏着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极大积极性;兄弟省市的经验和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和借鉴。这些都为我们深化改革打下了一定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勇于突破,坚决推进,稳妥实施,规范操作,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创新的时代精神为动力,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客观评判标准,认真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努力实现改革要有新突破,进一步发展壮大我省国有经济,发挥国有企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
  这次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些企业集中了全省地方国有企业90%以上的国有净资产,对我省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必须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完成以下三项目标任务: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放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实现的主要形式,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大力推行股份制改造,除极少数重要的国有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外,其余企业的国有股权应逐步降低为相对控股或参股,大量引进民资、外资、沿海资本,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制改组面达到90%以上,使混合所有制经济得到极大发展。
  ()以出资人到位为目标,加快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不到位的问题。建立起省、市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政企、政资、政事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
  ()以《公司法》为规范标准,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革除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弊端。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规范完善,使所有者、经营者、监督者依法履行职责,使企业能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既要促进企业体制和机制的转换,又要促进国有经济的整体调整,达到有进有退,优化结构,彻底改变我省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分布过宽,整体质量不高的状况,进一步增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三、推出一批优势国有企业,实施产权重组,放手引进社会资本,力争做大做强,使其在建设西部经济强省中发挥支柱作用
  ()拿出一批具有规模优势、资源优势和品牌优势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产权重组,面向国内外招引战略合作伙伴。按照这一思路,省上首批选择20多户国有大中型优势企业,以优引优,以强联强,放手引进一批外资、民资和沿海资本,集中力量做大做强。省属的投资、保险、证券等金融类企业,也应进行产权重组,充分利用特有的品牌优势,招募投资者参股,出让部分或大部分国有股权,以加快发展。
  ()运用多种方式推进资产重组。可以引资扩股,招募新股,比例不限;可以转让国有股权,将国有股权的一部、大部甚至全部转让出去;可以以存量优质国有资产为出资,引进战略投资伙伴合资经营;可以由对方控股,组建新的股份制企业;除了转让国有产权,还可以转让国有资产经营权,尤其是高等级公路、电厂、城市基础设施的特许经营权。
  ()在产权重组的基础上,规范、完善和新组建一批实力强大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主要以重要资源、重要产品、重要基础设施为基础,规范、完善和新组建有实力、有影响力、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组建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必须认真总结过去经验教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以优势产品为基础,以骨干企业为核心,以企业自愿为前提,绝不搞行政捏合式的拉郎配婆婆加老板的翻牌公司。

  四、推出一批国有困难企业,实施产权并购置换,盘活有效资产,使之摆脱困境
  ()解决困难企业的办法,主要是实施产权并购置换,盘活其中有效资产。困难企业可以整体出售,也可以分割转让;可以实行分拆重组,也可以实行承债兼并;可以在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也可以实行零资产出售;可以申请政策性破产,也可以申请依法破产,还可以按国家规定依法关闭注销。省上首批选择30多户困难企业进行资产并购置换,着力盘活有效资产,使困难企业摆脱困境。
  ()充分利用困难企业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通过并购置换等方式,安置职工;可以组织有实力的企业,运用多种办法安置职工,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政府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安置职工,统一出让土地使用权。
  ()并购置换困难企业,要由法定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以市场价格为标准,以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招、拍、议方式公开进行。

  五、妥善处理改革中的实际问题,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非公有制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包括离退休人员)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费,改制时应一次性从净资产中划出补足。若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改制时先缴50%,由改制后企业与劳动部门签订分期缴纳合同,其余部分3年内分期缴清。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集资款、工资等,也可以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切块支付或提留。
  ()允许改制企业从净资产中优先提取职工经济补偿金。改制时凡下岗职工,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作解除劳动关系处理,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允许改制企业从实际出发适当灵活掌握。职工经济补偿金免缴个人所得税。这部分职工领到经济补偿金后,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
  ()改制后企业凡有国有资产的,原国有企业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不给予经济补偿,但工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计算标准,可将原缴费和视同缴费的年限合并计算。
  ()企业改制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符合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企业或国有控股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在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提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的养老、工伤、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内退期间的工资,留给承接企业,用于支付内退职工的各项费用。
  ()国有企业改制时,鼓励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职工,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改制企业经审计机关认定的逾期应收账款损失、待处理资产损失、产成品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账损失和已形成损失的长期投资等,可以按照先核实、后申报的原则,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后予以核销处理。
  ()改制企业的债务采取多种形式处理:可以由并购方承债并购;可以与银行协商合理清偿;也可以与债权方协商债转股。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申请破产核销。
  ()改制企业承担的担保责任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凡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法院已判决被担保企业立即清偿债务的,可按担保本金的100%在净资产中提留;凡被担保企业虽未发生追讨责任,但已资不抵债的,可按担保本金的50%在净资产中提留。提留的担保资产暂留改制后企业,担保责任发生时用于抵偿担保。
  ()对改制企业的职工医院、子弟学校应逐步创造条件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培训中心、内部招待所、职工宿舍、集体食堂等,可以采取划转、转让、置换等方式进行剥离,并依法予以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企业改制时,原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进行处置。土地的他项权利证抵押给银行的,在不损害银行债权的情况下,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银行应予支持。
  (十一)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企业改制时,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二)国有企业改制时,可以分割出部分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交给政府以折抵土地出让金或租金;剩余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可以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参与改制重组。
  (十三)为鼓励外企法人、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积极认购改制企业股份,凡一次性付款的,可以下浮10%;对整体购买企业净资产并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以下浮20%;分期付款的,一次性出资额应不少于50%,剩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可以零价出售,但资产受让方要承担相应的有关债务,负责有关人员的安置。
  (十四)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允许较多数量的自然人作为发起人。经营者持股时,可以以自然人名义注册登记。设立生产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在首次注入资本不低于总额40%的情况下,可办理营业执照,其余部分可在一年内补齐。
  (十五)改制企业办理注册、税务、土地和房产登记及水、电、气、电信、车辆的过户等,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六)整合产权交易市场,建立全省统一的产权交易机构,今后国有资产交易都要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健全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交易监督。

  六、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
  ()组建省、市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今年内组建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1)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对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2)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3)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4)起草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5)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或财务总监;(6)承办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资委成立后要抓紧建立资本运营、产权交易、绩效评价等专门系统。
  ()落实三分开的原则。各级政府要严格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行为,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我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可以采取三种形式:(1)直接授权给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公司;(2)授权给以资产为纽带规范的母子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3)授权给国有资产控股公司。授权经营管理办法由省国资委具体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被授权的公司必须规范运作,对其全资、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和监督,应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对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股的红利和转让收入、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明确收缴程序和收缴比例。这些收益主要用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缴和截留。

  七、深化企业内部机制改革,确保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依法行使职权,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落实到位,使法人治理结构不断规范和完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董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或对重大决策的调整,必须经股东会批准,切实解决股东会形同虚设的问题。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要强化董事会的决策职能,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董事会决策。要积极改善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和素质,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吸收社会上的专家以独立董事身份参与企业董事会决策活动。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分之一。
  董事长应当由主要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度,实行董事表决签字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不得兼任。
  总经理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主持者,行使生产经营活动指挥权。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母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原则上不得在子公司兼职。
  健全公司监事会。实行外派监事和监事会主席下派一级制度。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主要由外部人员组成,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股东代表半数以上应由外部人员担任;监事会要吸收本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由其派出单位发放。企业的审计部门由监事会主席分管。要确保监事会的事前知情权、事中跟踪调查权和事后责任追究建议权。
  ()建立并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积极创造条件推行董事长和总经理年薪制。董事长的年薪由股东会确定,总经理的年薪由董事会确定。试行经营者风险抵押金制度。
  把经营管理者的个人收入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构建报酬与风险相对称的新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企业经营者可以试行股票期权、奖励股权和分红权、利润分享等激励形式。
  鼓励有经营管理专长的人才到困难企业工作。对在亏损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实行新老账分开的办法,其工资待遇根据经营管理企业的规模、难度、业绩试行由出资人核定支付的办法;完成脱困目标的,给予重奖。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资金运作、生产经营、收入分配、用人决策和廉洁自律等重大问题上的监督,强化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任、辞职、免职、退休等事项前,均应严格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使企业连续亏损或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或易地担任领导职务。
  ()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者及经营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推荐中心,建立经理(厂长)人才库,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逐步实行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市场化,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优化经营者人才资源配置。
  ()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劳动用工和人事制度改革,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积极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劳动力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和根据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及最低工资标准,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和发放水平。实行工效挂钩,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要实行管理人员竞聘上岗、择优任用的人事制度。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除应由出资人管理和应由法定程序产生或更换的企业管理人员外,对所有管理人员都应实行公开竞争、择优聘用。

  八、坚持规范运作,严格审批程序
  ()把好清产核资关。清产核资工作由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委托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清产核资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要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国资监管部门要对上报的清产核资报告进行审核和重点复查,出具清产核资确认意见书。
  ()把好资产评估和资产报损关。在资产清查中,对房地产以及专利、商标、专营权等无形资产,要聘请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负责的资产评估报告。对需要作报损处理的资产,要写出专项书面申请报告,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审批同意后,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和核减。
  ()把好财务审计关。财务审计和经营管理者的离任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或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要客观公正地进行审计事项评价,及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部门要对审计报告认真审核,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会同国资监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把好民主决策关。改制方案要明确提出改制方式、产权作价、职工安置和债权债务处理意见,并要广泛征求意见,然后提交职代会、股东会表决通过,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
  ()把好方案审批关。改制方案经企业股东会、职代会通过后,报经授权经营主体审定,最后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并履行有关手续。

  九、加强领导,分级负责,积极稳步推进
  ()加强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国有企业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引导广大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企业改革。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统一各级干部和职工认识。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解放思想和统一思想。要坚持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在深化改革实践中统一思想,坚决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联系群众思想实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让职工认识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企业是改革的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国企改革的直接责任者。要教育和引导干部敢于改革,善于改革,坚持多做少说,不搞争论,抓住机遇,务求突破。坚决克服得过且过、不思改革的消极思想,切实纠正怕肥水外流怕别人控股怕丢权失位的错误认识,着眼发展大局,认清市场经济规律,努力实现双赢
  ()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实施有力的组织领导。在省委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充实加强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具体领导、组织和协调。同时,在领导小组下面,设立办公室。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方针政策,省、市分级实施。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规定,由省、市统一安排部署,分级负责实施,部门分工协作,有效有序推进。
  ()总结改革经验,大力宣传推介。最近几年我省涌现出一批勇于探索、改革成功的典型企,取得显著成效。新闻舆论单位对这些典型经验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干部群众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信心和搞好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心。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稳定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因而,要特别重视改革中的稳定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审慎地制定企业改革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干部要到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线,深入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情绪,多做释疑解惑、凝聚人心,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帮助改制企业职工特别是下岗职工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对影响稳定的各种因素,必须及时掌握,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做到在稳定中推进国企改革,在国企改革中促进稳定。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