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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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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固定工转制时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双方协商不一
致签成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京劳关文〔1996〕21号)收悉。经
研究,现答复如下:

  《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
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
1995〕309号)进一步规定: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
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根据以上精神,对企业固
定工在转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按下述办法处理:

  一、职工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在书面
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
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
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三十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
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
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将职工档案转到职工新的接
收单位;无接收单位的,应转到职工本人户口所在地。

  二、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
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职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并经有机构证明尚未处理完毕或由
于其他问题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四、在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应本着相互合作的精神,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