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金鑫王槐艾) 日前,江苏扬州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申报工伤时间,导致职工小马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在当前宏观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案件的指导意见》,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小马应享受的工伤待遇。
2007年8月7日凌晨,扬州经济开发区某机械公司模具工小马上夜班时左手食指被压伤,医生诊断为左手食指皮肤缺损伴骨折。2008年2月1日,机械公司以一家冶金公司的名义与小马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然而,这只是机械公司的一个“拖延计”:因为法律规定,工伤发生后,30天内由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申请的,30天后1年内由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给了小马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小马虽多次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但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拖延,直到2008年8月7日以后,才把申报工伤的材料给了小马。但此时已经过了申报工伤的1年期限。
2008年11月17日,因工伤后遗症无法继续工作,小马向公司打了辞职报告,同日即被批准。但冶金公司给小马结清工资时,对于工伤没有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小马的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小马已经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同时也发现,小马发生工伤的机械公司和后来与他签订合同的冶金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同一地址,同一资产。2009年3月24日,小马以冶金公司、机械公司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由于无工伤认定书,仲裁委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小马对裁决不服,向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小马属于工伤十级伤残。
江苏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扬州市广陵区法院据此判决被告支付小马工伤待遇3.8105万元。被告冶金公司提起上诉后,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小马最终获赔2.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