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认识到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当,主动撤销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其未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小孟发出撤销解除合同的通知,而是直接在报纸上以公告方式通知小孟限期到单位报到,其公告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及相关规定,显属不妥,故对小孟不发生效力。
在此之后,某公司又以小孟未按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到岗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为由,对小孟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于
某公司称其以多种方式与小孟联系未果才采取的公告方式送达,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未予采信,因此某公司作出自动离职通知均属无效。鉴于小孟未到岗上班是因某公司的过错造成的,故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按小孟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小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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