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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职工医疗期满 单位终止合同应付医疗补助

  • 来源:山东工人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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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段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单位拒绝支付其医疗补助费。近日,仲裁委依法裁决,为段某讨回了公道。

    段某于2004330到济南某有限公司工作。由于疾病的困扰,段某经常请病假,于是经单位研究决定给予段某24个月的医疗期,自20078月始。2008129,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自200811起至2009731止的劳动合同。200973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为段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该公司按照段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段某月工资1297.51元为标准,计算出段某应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785.06元,却拒绝了段某要求支付1万元医疗补助费的请求,段某于是诉至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认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因此,段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期满后医疗补助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数额应为7785.06元(1297.51元×6个月)。

    因该公司未到庭参加审理,无法进行调解,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仲裁庭裁决:该公司支付段某医疗补助费7785.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