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段某医疗期满后,单位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单位拒绝支付其医疗补助费。近日,仲裁委依法裁决,为段某讨回了公道。
段某于
仲裁委认为,《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因此,段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医疗期满后医疗补助费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数额应为7785.06元(1297.51元×6个月)。
因该公司未到庭参加审理,无法进行调解,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规定,仲裁庭裁决:该公司支付段某医疗补助费778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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