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末,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开始显露。
在某服装厂干活的安先生向《马上就办》反映,最近,他和同车间的40多名工友失去了工作,工厂以没有订单为由辞退了他们,除了正常的工资以外没有给他们任何补偿,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此情况记者联系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如果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如果在2008年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关系,并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