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我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集中出现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昨日,权威专家就其中劳资双方关注的相关问题对本报记者作了解读。
四种情形工龄可连续计算
【纠纷】黄某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满9年,该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的工作需要,将他调往下属单位。不料,该下属单位将他原来的工作年限抹去,重新签订新合同,为此黄某将该下属单位告上法院。
【解读】省法院参与《意见》起草的法官对记者说,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将他原来的工作年限抹去,不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这种现象,《意见》明确列举四种情形必须连续计算工龄。一,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的;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间流动的;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这名法官说,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就彻底击碎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想法。但需要提醒的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未约定补偿,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员工无效
【案例】苏州某外贸公司的中层管理者张先生,去年初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离职后一年内不从事相关工作,否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今年9月,张先生跳槽到另一家公司,为此,原单位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张先生赔钱。
【解读】“用人单位未约定经济补偿内容,竞业限制条款对离职员工无效。”省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方明分析说,《意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而未按约定支付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虽然张先生此前签订的承诺书实质上是竞业禁止约定,但因为原单位并没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他相应的经济补偿,因此他不用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意见》还规定,劳动者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条款,但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予支持。
三种情形可算“十年期内”,可签无期限合同
【案例】李女士最近生了个小宝宝,正当全家人沉浸在喜悦中时,公司已安排新人接替她的工作,并表示产假后将与她终止劳动合同。李女士说,“自己工龄马上要到10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单位不能在这节骨眼上把我一脚踢开!”
【解读】现在起,李女士不用担心了。《意见》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3种情形而续延,致使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是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但《意见》针对目前一些下岗、内退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了劳动关系,为了生计又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满10年请求“新东家”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则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是否算加班,将酌情考虑劳动强度
【纠纷】蔡先生在南京一家四星级饭店当厨师3年。最近,跳槽后的他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3年间自己每天早上9:30上班,晚上11点以后才下班,原单位没有支付一分钱的加班费。对此,原饭店老板是满腹委屈:厨师虽然上班时间长,可一天只做两顿饭,真正干活的时间也就6个小时左右。
【解读】对于加班工资的诉求,一直是这几年劳动争议的焦点。据统计,南京每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与加班工资相关的案件占到了六成以上,且绝大多数以用人单位的败诉告终。此次《意见》专门用四大条款对加班工资进行界定和解释,明确: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可以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折算。
同时,劳动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主张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劳动者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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