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记者田文荟) 昨天,记者获悉,据劳动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我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60%都涉及到加班费问题。据介绍,加班费在劳动争议中是次因,如果职工没有被解聘,或者没有其他更大的矛盾,一般没人会专门来打官司要加班费,职工对单位不给加班费也就忍气吞声了。但是,在因其他问题打起官司后,加班费也就被一并提起。
眼见着就到元旦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元旦放三天, 2010年1月1日(星期五)为法定节日,1月2日(星期六)、1月3日(星期日)为公休日。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我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32.2元。1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00%支付,最低应该是96.6元。1月2日、3日为公休日,200%支付加班工资,每天加班费最低64.4元,两天128.8元,元旦3天加班费至少225.4元。
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提醒大家,过节费与加班工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抵充。劳动者加班时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果公司不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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