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读者王先生:公司年底裁员,我被列入“黑名单”,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将给我们补偿一个月的工资。我的收入构成是“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其中加班的部分占了大约一半。作为计算经济补偿,请问补偿的一个月工资是否应该包括加班工资?
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林叔权律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那么,加班工资是否也应该算月工资的范畴?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对工资的范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应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
此外,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对其中的补贴的范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为此,在计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还应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规避经济补偿金的足额支付而将工资拆分成基本工资、补贴(住房补贴或者生活补贴)、职务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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