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景德镇讯(记者张绪鸿实习生李燕华)劳动监察支队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可景德镇市劳动监察支队却被聘用员工告上法庭。这名员工指出,她在该支队工作两年,支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和医保,并无故辞退她。
占女士称,她自2007年8月1日开始在景德镇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该支队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去年6月底,该支队不顾她的反对将她辞退。占女士提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支队应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补办2007年8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要求被告补发工资、生活费及双倍工资4.8万余元。
对此,景德镇市劳动监察支队一方辩称,2007年8月1日,该支队与占女士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800元及补贴944元。2008年9月22日,被告法定代表人变更。随后,新任法定代表人认为,双方劳动合同过期,决定并通知原告不再续聘。该支队负责人刘胜发表示,之后到2008年12月4日,该支队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第二次临时聘请申诉人来支队以“培训对象身份”确认工作。去年2月下旬,该支队的“培训对象身份确认”工作又处于停顿状态,占女士无事可干,并在去年6月底被辞退。在这6个多月的时间里,该支队未与占女士签订劳动合同。
不过,景德镇市劳动监察支队拿不出那份与占女士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答辩状中,该支队称,支队办公室几次认真彻底查找单位文书柜留存的占女士临时工劳动合同文本,发现劳动合同文本被盗。至于为何不为占女士办理社保和医保,该支队称占女士原来的工作单位已为其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以该支队不应再重复缴纳相关保险费。
2010年1月9日,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判景德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一次性支付占女士工资9788元,驳回了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占女士不服,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之后的3月11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景德镇市劳动监察支队2009年10月16日曾有过关于聘用员工合同失窃的报告。占女士称,10月16日已经是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受理此案之后,这份报案报告没有具体接警人签字,真实性令人怀疑。“我们在仲裁过程中就发现合同失窃,经过内部调查确认失窃最终去报案。”3月21日,景德镇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刘胜发如此解释为何报案晚了的原因。
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志强说,劳动监察部门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督执法部门,应主动与本单位所聘员工签劳动合同,且加强内部管理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