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胡馨月)昨日,市民罗小姐打进本报热线6459110,称其申请辞职后,雇主不给她支付上个月的工资,连上班前收取的“押金”也不退还。
据了解,去年12月,罗小姐到珍珠路一家服装店应聘,老板方先生告诉她,前三个月每月工资扣除100元,未满半年离职者,300元“上岗培训费”不予退还。罗小姐通过面试,但未签劳动合同。
今年3月12日,罗小姐提出辞职,并向老板索要300元“上岗培训费”和工资。但老板方先生要求她在店铺清货盘存后,再谈工资的问题。
方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本店员工手册规定,300元是上岗培训费,满5个月后返还,未到5个月则不退。本店每月15日发工资,而罗小姐是12日辞职的,并且她在职期间店里账目混淆不清,少了200多件衣服,希望她配合清货之后,再谈工资。”
记者随后从西陵区劳动监察科了解到,该店属经营性质,没有资格收取培训费,因此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不合法。但罗小姐在职期间店内账目不清,她应配合老板将账目核实。劳动部门将同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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