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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上班4月 “培训费”一分不退 劳动监察提醒:经营单位收取培训费不合法

  • 来源:中国宜宾三峡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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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胡馨月)昨日,市民罗小姐打进本报热线6459110,称其申请辞职后,雇主不给她支付上个月的工资,连上班前收取的押金也不退还。
  
  据了解,去年12月,罗小姐到珍珠路一家服装店应聘,老板方先生告诉她,前三个月每月工资扣除100元,未满半年离职者,300上岗培训费不予退还。罗小姐通过面试,但未签劳动合同。
  
  今年312日,罗小姐提出辞职,并向老板索要300上岗培训费和工资。但老板方先生要求她在店铺清货盘存后,再谈工资的问题。
  
  方先生告诉记者:按照本店员工手册规定,300元是上岗培训费,满5个月后返还,未到5个月则不退。本店每月15日发工资,而罗小姐是12日辞职的,并且她在职期间店里账目混淆不清,少了200多件衣服,希望她配合清货之后,再谈工资。
  
  记者随后从西陵区劳动监察科了解到,该店属经营性质,没有资格收取培训费,因此其收取培训费的行为不合法。但罗小姐在职期间店内账目不清,她应配合老板将账目核实。劳动部门将同时配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