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瑗徕堤”:我2009年11月起做仓管,2010年3月7日晚上和经理发生了争执,第二天就被她解雇了,而我要求结算工资时,她总以没时间,或者主管没给她通知等理由不给我结算。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江西英华律师事务所张华宝律师:可以。根据劳动法第47条,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