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记者蒋宏宁实习生马全海)兴庆区人民法院、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引用已废止的部颁规定,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引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高度重视。昨天上午,记者从该院获悉,此案经再审程序后已判决。
事件缘由
2007年,银川市民徐某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将泓昌彩印诉至劳动仲裁部门,要求予以补偿并发还克扣的部分工资。银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1993年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规章作出仲裁,徐某不服,向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同样依照《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等法规对此案作出判决。不服判决的徐某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不服终审判决的徐某又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了解,在判决书中所引用的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已于
原审引用法规错误,判决结果正确
此案经新闻媒体曝光后,自治区高院很快启动了审监程序进行再审。该院在再审中查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所引用失效法规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对于最低工资组成的界定,应当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原审判决却引用了原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对此应当予以纠正。
但由于“第12条第一款规定”和“第17条规定”内容是一致的,所以原审判决对以上事项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对此,高级人民法院应予维持。判决内容为:徐某主张的泓昌公司拖欠其2006年4月份工资,该公司提供的银行转账支票证明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存在拖欠的事实。关于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该公司扣减徐某工资,是因他未完成生产额的正常扣款,不属于违反规定克扣工资。对于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拖欠的2007年3月份工资,及2006年4月至2007年1月支付给徐的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原一审判决已依法判令该公司给予补发和补偿。对于徐某所主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该公司已于一审诉讼期间补缴至2007年8月,欠缴的事实已不存在。对于徐某要求法院调查收集的企业平均工资标准,是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收入情况制定和发布,这项主张高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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