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核心提示:程女士在一家鞋厂打工,工作3年后,患上了支气管哮喘,因看病连续3天没向单位请假,结果被公司开除。程女士认为自己患的是职业病,公司在她就医期间将她开除,违反了相关法律,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案情:看病未请假 女工被开除
2006年起,程女士在福州一家鞋厂工作,担任针车工。工作3年后,她患上了支气管哮喘。2009年4月初,因哮喘病加重,程女士向公司请假看病,刚开始还能得到批准,此后多次到医院复诊,请假却未得到批准。2009年4月14日起,程女士连续3天没有上班。
让程女士没想到的是,2009年4月17日,她接到公司负责人打来的电话,称她被开除了。看了3天病,就被工厂开除,不满的陈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赔偿自己经济补偿金和病假工资共计1万余元。
庭审焦点:支气管哮喘是否职业病?
庭审时,程女士称自己所在的单位是制鞋企业,自己从事的针车工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单位从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她所患的支气管哮喘是职业病,单位在她患病期间开除她,违反了劳动法。
鞋厂则表示,程女士从事的工作不会产生职业病,程女士连续3天未到单位上班,按照双方合同的规定,应视为程女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鞋厂无须赔偿她任何经济损失。
审理中,程女士提供了工作证、上岗操作证以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其所患疾病与工作有关,属职业病。鞋厂则否认程女士所在工作场所有粉尘污染,并提供《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
法院:无法证明患职业病驳回诉请
经过审理,仓山区法院认为,程女士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事危险性工作。她和制鞋企业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超过3日不到单位工作,擅自离职,严重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程女士称其所患哮喘病为职业病无法认定,要求支付3个月病假工资的诉请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驳回程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