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从事井下高温、特繁重两种特殊工种多年,曾经的井下工人认为自己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申请提前退休,但他的要求没有被批准。记者昨日获悉,工人不服,将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而由于三类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不能相互叠加,此案遭遇到法律瑕疵。
胡先生起诉称,1969年9月,他到成都一煤矿工作至1976年,在这期间,他一直从事井下建井工作,共计7年零3个月,这属于特殊工种的一种;1980年1月,他调到井上,在供销科任汽车驾驶员,驾驶货车运输煤炭及井下所需物资,直到1998年煤矿破产。胡先生说,在此期间,他曾于1985年被借调到煤炭公司驾驶8吨的大货车运输煤炭,按规定,此工种属于特繁重工作,也属于特殊工种中的一种。
胡先生认为,他从事特繁重工作3年,从事井下工作7年零3个月,累计时间为10年零3个月,符合原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中的提前退休情形。他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递交了提前退休申请,但没有被批准。胡先生起诉,要求法院对此决定予以撤销,并判令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批准他的提前退休申请。
庭审中,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胡先生从事井队钳工工作7月零3个月,应认定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而经调查,后被借调到煤炭公司驾驶8吨大货车运输煤炭的时间为1年多,这段时间可认定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而在供销科驾驶4吨货车不符合特繁重工作规定,不能认定为从事特殊工种时间。所以他不能办理提前退休。
“此案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空白。”金牛法院行政庭一位法官说,按照原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可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分三类,一是从事特繁重工作累计10年,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9年,三是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8年。法官说,胡先生从事井下工作7年多,属第二类,后驾驶8吨货车属于特繁重类,但也不到10年。“这两种工种并不能叠加,只有单一工种可以累计,这三类工种时间只能分开计算。”
法官说,目前,金牛法院一年有10多起类似纠纷,因为存在法律瑕疵,他们考虑到涉及老百姓民生问题,大多努力促成双方和解。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