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用人单位需要给员工买社保。可市民梅先生遇到的情况却很特殊:他上班三年,单位第一年没买社保;现在,梅先生被单位辞退,他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他第一年的社保费用。
昨日记者获悉,
2005年8月,
2008年10月,因为工作上的频频失误,
从2008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开始,该案经历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三道程序。日前,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最终判决,认定
成都中院认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因此,2005年8月,
多年代理劳动仲裁案件并担任仲裁员的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劲夫指出,生活中,单位未及时为员工购买社保或不足额购买社保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对此,员工要求补缴当初的社保,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判支持和不予支持的都存在,“成都中院的终审判决认为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在成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示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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