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廖到福州务工,与某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数月后,双方发生劳动纠纷。小廖离开公司后,要求公司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遭到某公司拒绝,此事一拖就是一年多。最终双方闹上法庭。日前,仓山法院经审理,判定某公司应为小廖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小廖200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同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由于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的凭证,某公司拒绝出具证明,小廖手中没有凭证,重新找工作和生活都受到影响。
小廖随后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仲裁后,小廖又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仓山法院审理时,某公司辩称,小廖作为员工,擅自离岗,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小廖的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与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终止了劳动合同。此前,法院已就小廖离岗后的工资及赔偿金等问题作出终审判决。双方之间再无关系。因此,公司无需为员工出具证明。
法院经审理,确认小廖2008年2月离开某公司。法院认为,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小廖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对合同期限作出了约定。合同到期后,小廖没有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劳动,故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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