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报维权热线接到
记者了解到,贺先生在上班时摔伤手臂,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去年12月,该公司与正在住院治疗的贺先生达成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公司赔偿贺先生医药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了协议。而贺先生却因伤继续在医院治疗,至出院时又开支4万多元医药费。贺先生认为:如果公司的赔偿数额不包括这4万多元后续的医疗费,他还能接受。不然的话,该协议就显得不公正,如果加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数额有点偏低。
公司认为双方经平等协商的协议是彼此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故拒绝了贺先生增加医疗费用报销总额的要求,且拒绝支付其后续治疗费用。贺先生则认为,该公司趁其危难之际签订协议,有胁迫其必须签订之嫌,况且该协议明显不公,应予撤销。
徐律师针对贺先生的情况向记者表示,贺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有胁迫其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因此,不能一概否认该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纵观该协议约定的事项及其赔偿数额,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主要内容都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来的,故应当认定该赔偿协议为有效。
贺先生与公司争议的核心问题及其所认为的协议不公之处,是双方签订协议后的后期医疗费用由谁来承担。徐律师认为,在不否认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的前提下,由于在签订协议时,贺先生的工伤并未治愈,其后来发生的医疗费用,还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畴。所以,该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贺先生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用。
徐律师提示,如果该公司拒不支付后续治疗费用,贺先生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履行义务。可以相信,该请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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