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合同 纠纷起因
据被该公司辞退的林芳介绍,她是在2000年被招入该公司的,一直以来在该公司的还珠堂商店从事珍珠销售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公司还要求她们的手机无条件地订制公司“海洋之窗”宣传彩铃,费用自己缴纳。
2009年12月份,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开了一个会,称公司要进行新的改革。公司可以帮员工购买“福利”,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分成A、B二种。A合同条件是在2000年之前入职的,签订A合同,社会福利保险从2010年1月开始购买。2000年之后入职的签订B合同,在签订书面的B劳动合同后,要在还珠堂工作满5年,从第6年开始购买社会福利保险,之前的5年不予购买。如果不同意签合同就自动离职。
对于公司这个决定,员工们认为不合理,有损公平,同时也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忽被辞退 公司“消失”
然而,令她们意想不到的是,
据了解,这批19个人当中,其中有17人是不同意签订合同而被开除的,2人是因公司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被迫提出辞职的。
昨天还在公司上班好好的,今天就被通知被解聘了,一切都没有前兆,就像做梦一样,解聘了也该办个手续,将工资结清啊!
记者了解到,在这19名被辞退的员工中,最“冤”的莫过于张慧剑了,她向记者介绍,她是2006年4月入职的,
“我们
劳动部门:主体难认定 “有人”愿补偿
这个劳动仲裁案件为何4个月后仍没有结果?问题出现在那里?笔者从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还珠堂17位女工的案件(注:后增加2名),并按期于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案件的复杂性,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一案件立案审理至今,由于存在主体含糊不清等原因,他们多次组织协调和调解工作,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曾2次拿出调解方案交给每位申请人,第一次调解方案于春节前拿出,调解方案是:退还押金、结算工资、每人补偿1500元至2000元不等,17位申请人均不同意。第二次调解方案于3月底提出,增加了补偿标准,每人补偿2500元至3700元不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此调解方案,将尽快安排开庭审理,并争取4月份审结。
被辞员工: 还珠堂还在“被逐”心不甘
对于答复中提到主体不清或消失的情况,作为被辞退者之一黄兰英怎么也想不明白,她说:大家明明都是还珠堂工作的员工,而且当中有许多人都曾经是公司的销售状元,现在怎么就成了‘黑员工’了?”对于两次提出的调解方案申请人都不同意的原因,申请人生敏说:所谓的补偿方案,就是按工龄计算:三年以下的补2000元,三年的补2500元,三年以上的在2500元基础上每年增加200元。大家认为这个方案提出的补偿与实际相差达10倍,根本无法接受,因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我们是被公司强制性突然禁止去上班的,就算这样,公司还不退还押金给我们。
而且公司在劳动仲裁科开庭时竟然不承认我们是他的员工!之后我们去到公司想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量,遭到公司保安严厉驱赶。我们任劳任怨做了这么多年,付出了多少,到头来公司不仅不承认我们是它的员工,而且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补偿低得可怜,实在太离谱了!”记者从这19名被辞退的员工的申诉材料中看到,他们的入职日期最早的是2000年4月,最迟入职的是2006年4月,他们当中有部分员工还获得过公司的年度“优秀员工”、全勤奖”、销售能手”,他们提供的这些押金收据和奖状所加盖的公章分别来自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三个不同主体。
到底这个19名被辞退的员工之前所服务的主体是那一个公司?这些公司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呢?
记者调查:公司速解散 员工未安置
笔者从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的资料显示,1.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成立于
笔者还从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看到,该公司在清偿完债务后,公司剩余财产为货币资金256.89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股东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179.8万多元,分配给股东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77万多元。
为什么原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分成A、B两种来签订?这种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何对不同意签合同员工作开除处理?作为北海市有名的“还珠堂”标志是否还存在呢?
在还珠堂二楼的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室的一名女工作人员了解笔者的来意,电话请求了公司老总后对笔者表示,老总意思是他已出差在外,现不在北海,叫我转告你们,此事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中,如果你需要了解什么的,可到劳动局去了解。”
法律界人士:主体用工方 责任实难卸
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解散后,员工的工资由谁付?企业单方面辞退员工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笔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从这个案件来看,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的出资方(投资方)是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和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共同出资组建,那么在该企业要解散变更主体时,必须考虑到在职员工的遣散安置问题,企业在解散清算前,原在职人员如何安置,这个在清算报告中必须要明确。作为一个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这方面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不能解散了就了事,对员工不作任何的补偿和安置是不对的。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张慧剑,她在职时已经怀孕4个多月。公司对此也已确认。但最后她也在被辞退的行列中,公司做法明显违法。
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对一套班子几套牌子的企业认定主体是“谁受益谁是用工主体”的原则,从整个劳动纠纷的证据链条来看,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是实际的用工主体,难免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的注销是否影响被“辞退”员工的维权?19名女工如何才能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对此案将作出怎样的裁决?本报将密切关注,并对此进行跟踪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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