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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北海一珍珠公司“闪电消失”不安置员工成被告

  • 来源:桂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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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笔者接到原北海市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的19名员工的反映,19,她们突然间莫名其妙被公司辞退,不但工资不发,之前所交的押金也不退。对此,她们向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仲裁申请。但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公司竟然注销了。仲裁部门认为,被申诉主体突然消失,主体含糊不清难以认定。这样一来,我们应该如何维权?如何讨回属于我们的养老保险金和押金?近日,笔者就此事展开了调查。
   
A
B合同 纠纷起因

   
据被该公司辞退的林芳介绍,她是在2000年被招入该公司的,一直以来在该公司的还珠堂商店从事珍珠销售工作,每天工作时间为10小时,公司还要求她们的手机无条件地订制公司海洋之窗宣传彩铃,费用自己缴纳。

    2009
12月份,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开了一个会,称公司要进行新的改革。公司可以帮员工购买福利,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分成AB二种。A合同条件是在2000年之前入职的,签订A合同,社会福利保险从20101月开始购买。2000年之后入职的签订B合同,在签订书面的B劳动合同后,要在还珠堂工作满5年,从第6年开始购买社会福利保险,之前的5年不予购买。如果不同意签合同就自动离职。

   
对于公司这个决定,员工们认为不合理,有损公平,同时也损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1213,部分员工找到律师就此事进行了咨询,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但此事还是走漏了风声。14日,公司管理人员就找到这部分员工谈话,要求他们在1231前必须作出签与不签公司书面的AB劳动合同的决定。十几名员工商量后,决定先不签这个合同,而聘请律师代理向北海市劳动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

    20091221,十几名员工正式向北海市劳动局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提出仲裁诉求:1
、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并确认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工资;3、裁决被诉人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并按申诉人入职时起补缴至20091221的养老保险费;4、裁决被诉人退还以服装费、培训名义收取申诉人的费用等。

忽被辞退 公司消失

    20091223,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他们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立案受理。

   
然而,令她们意想不到的是,1229,北海市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竟然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了该公司。20101919名向北海市劳动局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的女工全部被公司辞退。理由是,她们19名员工之前所服务的企业也换了人,旧老板不做了,新老板接手后不再聘用她们,而且工资不发,之前公司以服装费、培训名义收取费用也不退。 
   
   
据了解,这批19个人当中,其中有17人是不同意签订合同而被开除的,2人是因公司提出的条件过于苛刻被迫提出辞职的。

   
昨天还在公司上班好好的,今天就被通知被解聘了,一切都没有前兆,就像做梦一样,解聘了也该办个手续,将工资结清啊!110,林芳再次来到还珠堂该店面还在且经营运作一切照旧)讨个说法时,被还珠堂的保安拦在了门外,还珠堂管理人员黄燕梅(注:黄燕梅原是北海市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管理员)向她们解释说:旧老板不做了,自己是新老板聘用的,新老板不认得你们,你们要工资和押金的话去找旧老板要。但对于谁是新老板,谁是旧老板?黄燕梅拒绝向他们透露。

   
记者了解到,在这19名被辞退的员工中,最的莫过于张慧剑了,她向记者介绍,她是20064月入职的,20091223她向公司递交了由医院开具的她已怀孕在身的相关证明,公司当时接收证明材料后还明确表示,考虑到她怀孕在身,从20101月份开始就安排她上孕妇的班次,但现在说换了新老板,她也在被辞退的行列中,被辞退前她已是怀孕4个多月。

    “
我们20091221提出劳动仲裁,还珠堂公司于1229注销了公司,是不是为了规避责任?我们因此去劳动局进行过咨询,当时,北海市劳动局仲裁科的一位姓林的女工作人员非常肯定地对我们说没影响的,你们回去等通知吧。但至今仍没有仲裁下来。

 
劳动部门:主体难认定有人愿补偿

   
这个劳动仲裁案件为何4个月后仍没有结果?问题出现在那里?笔者从北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北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还珠堂17位女工的案件(注:后增加2名),并按期于20091223立案受理,并于2010128起开庭处理,但经审理发现了三个情况:第一,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其股东陈玉文和黄燕梅)和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共同出资组建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于20091229注销;第二,17名申请人的押金分别由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南珠生产基地或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其出资人黄燕梅,且营业执照已经到期)或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出具,收取押金的主体不一;第三,同一案件中工作证、收入证明、押金收据、奖状均出现不同主体现象;存在主体含糊不清或消失现象。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由于案件的复杂性,2010223召开仲裁委会议讨论决定,追加被申请人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原股东作为第三人,并于2010224向被申请人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原股东依法进行了送达和将此情况通知了申请人。这17位女工的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这一案件立案审理至今,由于存在主体含糊不清等原因,他们多次组织协调和调解工作,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曾2次拿出调解方案交给每位申请人,第一次调解方案于春节前拿出,调解方案是:退还押金、结算工资、每人补偿1500元至2000元不等,17位申请人均不同意。第二次调解方案于3月底提出,增加了补偿标准,每人补偿2500元至3700元不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表示,如果申请人不同意此调解方案,将尽快安排开庭审理,并争取4月份审结。
   
被辞员工: 还珠堂还在被逐心不甘

   
对于答复中提到主体不清或消失的情况,作为被辞退者之一黄兰英怎么也想不明白,她说:大家明明都是还珠堂工作的员工,而且当中有许多人都曾经是公司的销售状元,现在怎么就成了黑员工了?对于两次提出的调解方案申请人都不同意的原因,申请人生敏说:所谓的补偿方案,就是按工龄计算:三年以下的补2000元,三年的补2500元,三年以上的在2500元基础上每年增加200元。大家认为这个方案提出的补偿与实际相差达10倍,根本无法接受,因此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我们是被公司强制性突然禁止去上班的,就算这样,公司还不退还押金给我们。

   
而且公司在劳动仲裁科开庭时竟然不承认我们是他的员工!之后我们去到公司想通过友好协商妥善处量,遭到公司保安严厉驱赶。我们任劳任怨做了这么多年,付出了多少,到头来公司不仅不承认我们是它的员工,而且在养老保险方面的补偿低得可怜,实在太离谱了!记者从这19名被辞退的员工的申诉材料中看到,他们的入职日期最早的是20004月,最迟入职的是20064月,他们当中有部分员工还获得过公司的年度优秀员工、全勤奖、销售能手,他们提供的这些押金收据和奖状所加盖的公章分别来自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三个不同主体。

 
到底这个19名被辞退的员工之前所服务的主体是那一个公司?这些公司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呢?415,笔者到市工商局进行了查询。

记者调查:公司速解散 员工未安置

   
笔者从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到的资料显示,1.北海市银海区还珠堂珍珠商店,成立于2003331,属个体经营,经营者是黄燕梅。20071122因停业到期被吊销。2.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228,法定代表人为陈玉文,由自然人陈玉文和黄燕梅共同出资组建,现正常经营中。3.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113,法定代表人为陈玉文,由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和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20091229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解散。

   
笔者还从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看到,该公司在清偿完债务后,公司剩余财产为货币资金256.89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股东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179.8万多元,分配给股东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77万多元。

   
为什么原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分成AB两种来签订?这种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何对不同意签合同员工作开除处理?作为北海市有名的还珠堂标志是否还存在呢?415下午,笔者来到位于北海市四川南路中段的原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办公所在地和作为原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出资方的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笔者看到,这个还珠堂销售场所依然存在,而且似乎一切照旧。

   
在还珠堂二楼的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该公司办公室的一名女工作人员了解笔者的来意,电话请求了公司老总后对笔者表示,老总意思是他已出差在外,现不在北海,叫我转告你们,此事在劳动争议仲裁当中,如果你需要了解什么的,可到劳动局去了解。

法律界人士:主体用工方 责任实难卸

   
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解散后,员工的工资由谁付?企业单方面辞退员工是否有法律依据?对此,笔者咨询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3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从这个案件来看,北海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的出资方(投资方)是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和日本川西珍珠有限会社共同出资组建,那么在该企业要解散变更主体时,必须考虑到在职员工的遣散安置问题,企业在解散清算前,原在职人员如何安置,这个在清算报告中必须要明确。作为一个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这方面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不能解散了就了事,对员工不作任何的补偿和安置是不对的。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张慧剑,她在职时已经怀孕4个多月。公司对此也已确认。但最后她也在被辞退的行列中,公司做法明显违法。

   
我国在司法实践上对一套班子几套牌子的企业认定主体是谁受益谁是用工主体的原则,从整个劳动纠纷的证据链条来看,北海市文邦珍珠有限公司是实际的用工主体,难免要承担法律责任。

   
至于还珠堂珍珠有限公司的注销是否影响被辞退员工的维权?19名女工如何才能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劳动仲裁机构对此案将作出怎样的裁决?本报将密切关注,并对此进行跟踪采访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