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
我和公司签订了2年劳动合同,到今年4月底期满。现公司不愿意再和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我可否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
读者 李方方
李方方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公司不愿意再和你续签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但公司依法应当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你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