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汇集来的信息反映,劳动争议案数量不断上升。从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可以看出,企业为降低劳动力成本,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而鉴于维权成本过低,只需花10元钱诉讼费就能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劳动者也存在维权过度的情况。审判只能挨个解决劳动争议案,不能从源头上控制案件的发生。为了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避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对簿公堂,记者选择了一些新近判决的典型案例,普及有关劳动法的知识。
对小时工,用人单位不用缴纳综合保险费,在辞退时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本市一家经贸公司采用“小时工协议”来雇佣工人,变着法子剥夺职工权益。日前,上海长宁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时,发现了这个情况。
该案的事主是安徽来沪打工的郑海,他经人介绍进入上述经贸公司工作,从事生鲜食品的分割、包装,每月工资1800元,每天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到下午3点,中午休息1小时,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由于他工作努力,一年后工资调整为每月2100元。此后由于公司经营发生变动,去年他被解雇。离开公司前,他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并为他交纳社会保险费,但遭到公司拒绝。由于他申请劳动仲裁没有得到支持,转而提起诉讼,将公司告上法庭。公司否认了与他口头约定的劳动关系,并向法院出具了两份“小时工协议”,其上写着“郑海同时在一家咖啡店,以及一家食品店从事小时工劳动,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5元,每半个月发放一次”。以此为据,被告公司认为与原告郑海不存在固定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依法不必为“小时工”交纳社会保险费,在辞退时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两份格式的“小时工协议”都有郑海的亲笔签名,但他说“是应公司要求签的名,自己从未在这两家店里工作过”。庭审查明,郑海确实没在那两家店工作过,店里怎么会与他订立“小时工协议”?原来,本案被告公司的老板也是这两家店的老板,其为了规避缴纳综合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定义务,用“小时工协议”来掩盖实际用工状况。
事情查明后,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原告郑海从事的实际工作是典型的全日制用工形式,而被告公司利用多种经营的便利,将全日制用工伪装成小时工,其规避法定义务的意图十分明显。因此,两份“小时工协议”均为无效。按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两倍工资,据此,被告公司不仅应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还要支付两倍工资的差额,并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综合保险费。判决认定,原告可得总计3.1万余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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