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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卷闸修理工坠梯身亡 是否工伤?

  • 来源:奥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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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温振儒 20091113日,惠城华顺五金卷闸门厂工人叶日亮在为惠州诚信电子厂修卷闸门时坠梯身亡。因事发后劳动部门认定死者为非工伤死亡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死者家属状告电子厂,法院于今年3月开庭。随后安监部门认定,卷闸门厂应负主责,前后两个相反结果认定让家属感到无所适从。

事发

修卷闸门时坠梯身亡

死者叶日亮的家属起诉认为,惠城区华顺五金卷闸门厂(以下简称卷闸门厂)工人叶日亮于20091113日,受卷闸门厂指派和两名同事到惠州诚信电子厂(以下简称电子厂)维修卷闸门。至下午440分左右,三人完成了指派的工作任务,领取了维修费1300元。随后电子厂先生要求叶日亮再对另一副卷闸门进行维修,另外支付费用。叶表示同意,但在检修过程中叶不慎从3米多高的人字梯上摔下受伤,当即送院抢救。1119日,叶日亮因重型脑损伤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惠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介入调查和协调,电子厂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劳动局

工伤行为证据不足

20091218,惠城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称,事发时叶日亮维修的卷闸门是电子厂额外要求的,因为当时做的不是用人单位指派工作,其工伤行为证据不足,按规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看到劳动部门认定叶日亮并非工伤,叶日亮的家属将电子厂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事发时叶日亮与电子厂已形成雇佣关系,要求该厂赔偿各项费用892017元。

惠城区人民法院于今年31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目前未作出判决。电子厂在答辩时认为,死者叶日亮的工作是受卷闸门厂的指派,根据双方约定的具体检修内容电子厂仅与卷闸厂形成维修合同关系,与死者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安监局

劳动部门认定书无效

惠州市安监局于事故发生近两个月后成立调查组,于201047日,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市安监局调查组201032日作出的调查报告中指出,叶日亮在维修完第一扇门后,去检修其它卷闸门时,登上4米高的铁梯,工作时因用力过猛,从梯子上跌落下来时头部先着地导致脑损伤死亡。市安监局调查组认为,生产安全事故与工伤事故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惠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存在重大而明显的瑕疵,认定该决定书为无效。调查组认定,卷闸门厂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电子厂负次要责任。

听证会

谁用工成焦点

57,惠州市安监局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的焦点为谁用工的问题,死者叶日亮发生事故时是为电子厂工作还是为卷闸门厂工作,市安监局将于近期作出听证结果,惠城区人民法院须待听证结果方能作出最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