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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学徒工辞职24年后才维权

  • 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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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李鸿光)现年46岁的先生在辞职24年后才想起维权,要求没有为他办理退工、退档等手续的厂方恢复劳动关系,补偿他无法再就业的损失。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工厂支付彭先生经济补偿金2万元。

1982年,彭先生曾在一家印染厂工作,两年后因身体等原因辞职,但厂方没有为他办理过退工、退档手续。直到去年12月,他提出要回印染厂工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被受理。此后他起诉到法院称,由于厂方的疏忽导致他无法正常找工作,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与厂方恢复劳动关系,厂方应按当年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今的补偿金。

印染厂辩称,当年是先生主动提出辞职,厂方没有退工、退档是因为当时政策上没有这样规定,也无法联系到他本人,因此不同意他的诉请。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印染厂未替先生办妥退工、退档手续,使他丧失通过正当途径再就业的机会,对此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在长达24年里,先生都没有与厂方交涉维权,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各自责任,酌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