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李鸿光)现年46岁的
1982年,彭先生曾在一家印染厂工作,两年后因身体等原因辞职,但厂方没有为他办理过退工、退档手续。直到去年12月,他提出要回印染厂工作,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被受理。此后他起诉到法院称,由于厂方的疏忽导致他无法正常找工作,更不能参加社会保险,要求与厂方恢复劳动关系,厂方应按当年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今的补偿金。
印染厂辩称,当年是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印染厂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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