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深圳某物流公司司机刘某某执行成都运输任务时恰巧碰上汶川大地震,跳楼逃生时摔伤。后经社保部门认定,刘某某属工伤,并在劳动仲裁时获赔。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起诉到法院。近日,经过法院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司机最终获赔6.5万元。
出车遇地震 逃生摔伤残
2008年2月2日,某物流公司和孙某某签署协议,约定由孙某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物流公司购得某牌号拖车和挂车,并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以某物流公司名义对外营运。刘某某为该车司机,但刘某某并未与某物流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5月12日,刘某某执行某物流公司运输任务,开车至四川省成都市,住宿在成都郊区某宾馆二楼。此时,突然地动山摇,爆发了震惊世界的汶川大地震。刘某某为了逃生,慌不择路,从房间的窗户跳下,结果手臂摔伤。后来,刘某某返回深圳治疗。经鉴定,刘某某为9级伤残。
认定工伤 仲裁获赔
2009年4月28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为某物流公司为刘某某购买了社保。刘某某在为公司运输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某物流公司为用人单位。2009年9月22日,刘某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作出相应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11月25日,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某物流公司向刘某某支付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补偿金等共计138942元。
调解结案 获赔6.5万
某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盐田法院。某物流公司称,刘某某系案外人孙某某所聘请,故其与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某物流公司称,因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近两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难以支付巨额经济补偿。某物流公司希望法官能够调解结案。
承办法官接手此案后,认为某物流公司与刘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承办法官认为,虽然判决可以很快结案,但某物流公司肯定会上诉。某物流公司规模较小,支付能力有限。如果败诉,则存在倒闭风险。刘某某急欲拿到钱治病。如果判决结案,刘某某将很久才能拿到补偿。这样,对双方都不利。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调解结案。调解之初,双方要求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承办法官耐心说服,用真诚打动双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物流公司向刘某某支付补偿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