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华蓥市某煤矿支付原告蒋兵(化名)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0848元。
2009年2月,原告蒋兵到被告华蓥市某煤矿上班,后因原、被告就劳动待遇与养老保险等发生争议,原告于同年7月底离开,原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为争取自己的权益,原告遂将被告诉至华蓥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108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就在被告处上班长达六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双方未补签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应当履行要求并通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原、被告未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即应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而不是违法《劳动法》的规定继续留用原告六个月。因此,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黄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