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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今日说法:摔伤技术员向公司索赔1千多万

  • 来源: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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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爬树观察育种情况时不慎摔伤,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属七级伤残

  摔伤技术员向公司索赔1千多万
  
   □记者 王忠新/文 李志良/

  

   本报讯 农业技术员赵斐(化名),在海南某农业高科股份公司育种基地工作中,爬树观察育种时不慎摔伤,导致腰椎爆裂性骨折。在工伤认定、后续赔偿等问题上,赵斐和公司难达成一致。近日,赵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公司索赔1000多万元。

  爬树观察玉米育种摔伤
   2006年,农林专业毕业的赵斐被海南某农业高科股份公司聘用为种子事业部生产技术员,主要协助生产主管对种子生产过程进行管理。
   200710月,赵斐被安排到乐东县利国镇某村该公司的育种基地管理玉米育种。1123日,赵斐爬上树检查玉米育种情况。不想树枝突然折断,赵斐从树上摔下受伤,随后被送往187医院治疗。
  伤残技术员索赔千余万
   2008728日,公司给赵斐出具一份决定书,称赵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爬树摔伤。鉴于赵斐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且不能工作,故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受伤地点不在工作场所内,他观察玉米植株的状况,在玉米地即可观察,无须攀高,且公司未要求赵斐爬树,他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
   赵斐不能接受公司的决定。去年8月,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赵斐所受损伤为工伤。去年821日,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斐“腰椎爆裂性骨折脊髓受压,不完全性瘫痪。评定为七级伤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今年524日,赵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19项请求,包括手术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000多万元。据悉,仲裁委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律师点评

  
  劳动者索赔要理性

  
   冯桦律师认为,本案中受害人可要求多项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营养费等。劳动部门已经认定赵斐的伤为工伤,他可以依法要求公司赔偿,但索赔应以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准,要理性索赔,不能“漫天要价”,否则请求事项不会得到支持。 

  
  

  案例二

  
  丈夫瞒着妻子卖房 无法过户遭买主索赔近20

  律师:夫妻共有房产需要双方均同意才能进行交易
  
   □记者 刘江浩

  

   本报讯 2009年,海口市民王焕军和妻子因故闹离婚。期间正值海口房价上涨,王焕军准备卖掉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处闲置房屋。于是,他委托中介公司进行销售。当王焕军、中介公司和买主先生签下三方协议后,房管部门了解到该房屋为王焕军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要求夫妻两人前来才予以办理过户手续。最终由于种种原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于是,先生将王焕军起诉至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索赔近20万。

  丈夫销售夫妻共有房屋受阻
   2009年,王焕军和妻子感情开始出现危机,两人开始闹离婚。去年下半年,海口的房价不断上涨。王焕军想瞒着妻子把位于海口海府路附近的一套夫妻共有房屋卖掉。10月份,王焕军委托中介公司对他的房屋进行销售。11月,市民先生通过中介看上了王焕军家的房。于是,王焕军、先生与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26万元。先生先在年前支付2万元定金,然后在年后办理房屋过户。办理过户时,购房者再向房主支付14万,剩下10万通过银行按揭支付。
   先生交付定金后,却未能如愿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是王焕军的名字,但因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必须得到王焕军妻子的同意,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房屋没卖成,遭索赔近20
   3个月过去后,先生依旧没能成功购房。于是,先生便将王焕军告上法庭,要其返还2万元定金,并承担违约金以及滞纳金等共9万元;还要赔偿因为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8万元。
   对此,王焕军认为,他未经妻子同意,与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因此这份契约效力待定。双方签订契约后,他的妻子没有认可自己的行为,自己又没有全部取得房屋所有权,使得这份契约的效力由待定转为无效。这份合同因此属于无效合同,他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

  
   张天翔律师指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王焕军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需要夫妻双方均同意才能对该房产进行交易。

   张天翔提醒,市民在购买房屋时,要特别注意自己欲购买的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为稳妥起见,市民在购房前,可在售房者陪同下到民政部门,确认售房者的婚姻状况,以进一步确认其出售房屋的性质。
  
  答疑

  
  公司巧立名目扣工资

  员工如何维权?
   海口先生:我200910月在一公司上班,口头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三个月后为我买保险,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至今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办保险。而且,公司还经常以工作失职为由扣我工资。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权?
   张天翔律师:首先,对于单位不签合同的行为,你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单位不给你办理保险并乱扣工资,你也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能要求公司赔偿。 记者刘江浩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