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是一家餐饮企业的负责人,我的店里经常会招一些没有年满18周岁的青年做服务员。请问,我可否依《民法通则》“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规定, 推定公司录用16至18岁公民为雇员属合法行为?
答:
可以录用。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另依《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在录用前需向劳动局登记,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之《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还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⒈安排工作岗位之前;⒉工作满一年;⒊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因此,只要你向劳动部门进行登记,并定期为他们进行体检,且取得劳动局核发的《未成年工登记证》,那么你的用工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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