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拒绝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已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富士康近期再受关注。而在杭州,围绕着公积金的缴存,一位外来务工女日前也与用人单位及监管部门发生了纠纷。
据了解,类似事件此前在浙江并未见披露。
工作十载未缴公积金
来自于农村的
在2006年7月,
2008年4月底,
在受理投诉后,公积金中心随即向飞宇公司送达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自查通知书》。飞宇公司此后反馈称,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过郑提供的户口迁入杭州市的任何有效证明,故一直认为郑为非杭州市户口。
针对员工的投诉,公司承诺,会依照公积金中心的规定,补办郑从户口迁入当日至离职当日的应缴纳公积金。然而,郑对此却并不“领情”。
“自1997年开始,连续工作11年从未间断,单位为何以户口迁入的时间2006年起算公积金?”郑对于公司的这一表态无法接受。
此后,由于种种原因,飞宇公司一直未能为郑缴纳公积金。
补缴时段引发异议
2010年2月,公积金中心向飞宇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然而,该决定书关于补缴金额的计算与飞宇公司保持了一致。
其中指出,郑在转为城镇户籍后的劳动关系期间,飞宇公司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为该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为其缴存公积金,故责令飞宇公司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中心补缴单位应为郑缴存的公积金3306元。
“公积金应当贯穿整个在职年限,补交10余年的数额超过2万元,而不是《决定书》中确认的3306元。”
因不服上述决定,
当年6月8日,该案开庭审理之时,公积金中心答辩称,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的,即城镇居民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属于法定强制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对象,而对于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户籍人员,仅仅提到在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农村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缴纳公积金,并非法定强制性缴存的对象。
公积金中心称,因飞宇公司不同意为郑补缴此前尚属农村户籍期间的公积金,故郑认为飞宇公司应为其整个工作期间补缴公积金的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疑问考量公积金制度
作为
一、缴存公积金,条件不成熟?
不论是飞宇公司还是公积金中心,多次提及农民工的公积金缴存是非强制性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协商缴存。姜旭日则指出,在飞宇公司内,有同样为农村户籍的员工,公司却为其交纳了住房公积金。
姜律师认为,这一事实证明,飞宇公司是有条件为农村户籍员工交纳公积金的。
二、区分户口性质,依据何在?
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飞宇公司补缴员工转为城镇户口后的公积金。
姜旭日告诉《市场导报》记者,在查看了国务院及浙江省关于公积金的条例之后,他均没有发现与户口有关联的明确表述。而关于“有条件的地方,农民工可办理公积金缴存”的提法仅出现于效力层面并不高的意见、文件之中。
他因而认为,相关条例对于缴存对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都可以证明,农民工并没有被排除在外,尤其是国营企业等。故区别员工是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并以此决定其是否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做法,是曲解了法律的行为。
三、区别待遇,有悖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姜旭日律师表示,该条规定指明了劳动者与企业对于权利处理的三个原则:一是企业的集体劳动合同,二是劳动法的同工同酬原则,三是国家的管理规定。具体到这一事件,以上三个原则都指
导报记者获悉,针对上述争议,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在庭审之后表示,将择日做出宣判。届时《市场导报》将进一步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