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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没保险赔偿无着法院为其维权

  • 来源:法治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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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钦州讯 日前,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名工伤断指工人胜诉,其雇主要求法院否定仲裁委员会裁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依法维护了工人的合法权益。

    黄某在钦州某陶艺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买工伤保险。2008617黄某在工作中左手食指被打磨机打断。同年1123日钦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09313,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工伤为伤残九级。同年330日黄某提出辞职,并要求陶艺公司支付伤残赔偿金,但对方没有支付。同年钦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陶艺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28080元给黄某。陶艺公司于2009717向钦南区法院起讼,要求判决否定裁决确定的义务。黄某庭审时提出,仲裁委裁决补助金等过低,请求法院变更。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黄某受工伤,用人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仲裁委员会送达裁决书后,黄某在法定的起诉期间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因此不予审理其变更补助金的请求,陶艺公司没有证明事故的发生与黄某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判决驳回陶艺公司的诉讼请求。

    陶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陶艺公司没有为黄某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陶艺公司对黄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因此陶艺有限公司上诉无法律依据。钦州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子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