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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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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公司签订了主管岗位的长期合同,但公司没有按合同安排相应的岗位,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黄某遂主动请辞。这种情况,公司可否拒付经济补偿金?

  628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工作努力成公司部门主管

  黄某生于1974年,来自湖北红安县农村。1995年,他离开老家进入温州某集团公司工作。由于他头脑灵活、工作认真、业务熟悉,公司上下对他都比较满意,他也多次得到公司颁发的奖牌。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收获,20024月,公司第三次和他签署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41日至2011331日,与以往不同的是,合同中约定黄某的工作岗位为科级主管。合同签订当月,黄某即被公司任命为集团后备主管。20034月起,黄某担任了公司促标部经理。

  随着担任科级主管,黄某的工资收入也迅速上升,每月都在6000元左右,年底还有丰厚的奖金;另外,公司从20024月起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黄某对岗位、待遇都比较满意。

  职位薪水调整后请求辞职

  然而,公司一纸文件改变了一切。2008715日,公司发出文件决定:免去黄某集团促标部商业分处经理职务,自2008715日起开始交接,交接期一个月,交接期享受原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交接期结束后继续享受六个月原岗位资信工资待遇,工作另行安排。

  后公司安排黄某到杭州工作。考虑到工资金额与原岗位相差不大,黄某对工作岗位调整表示同意。

  2009624日起,公司下调了黄某的工资金额,月薪从6500元左右降到3500元。经核对,减少的项目为日常加班工资。

  黄某对薪水的变化不能接受。20098月他从杭州回到温州集团总部,但公司没有给他重新安排岗位,并且在规定的工资发放之日未向黄某发放20098月份工资。

  2009923日,黄某向公司提出合同解除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有“……由于公司无法履行2002年与本人签订的200241日至2011331日为期9年的主管合同,特申请解除该合同。由于本年度未满,目前年终奖无法核算,现申请本人本年度19月年终奖按去年本人年终奖核算额度进行核算并一次性发放到位……”。公司执行总裁在申请书下方签署同意结算19月奖金。同日,黄某填写辞职审批表,其中辞职理由为因工作无法安排原因,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执行总裁、董事长的审批意见均签署为同意。但因工资及奖金等事宜协商不成,黄某与公司发生争议。

  2009924日,黄某向温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仲裁委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理。同年121日,黄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主动辞职是否补偿引争议

  黄某认为,被告不能安排与合同相适应的岗位供原告重新上岗,并且擅自停发原告工资,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向其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70000元。此外,黄某还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补发工资、结算当年度年终奖、退还医疗基金、结算奖金牌基金等要求,合计请求金额共计151300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黄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是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科级主管岗位的约定足以使原告对自己的职位层级和收入金额产生合理期待,这也是被告应当提供的劳动条件。20087月被告免去原告主管职位后重新安排的岗位,既不是主管岗位,也使原告在正常工作状况下,收入无法与原主管岗位持平,该客观变化已经说明原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原告递交的辞职申请书和填写的辞职审批表所持工作无法安排的理由,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并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了相关辞职结算手续。

  法院认为,被告违约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动请辞没有改变该根本原因,也不能成为被告拒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故原告该项诉讼合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黄某经济补偿金70000元,20098月、9月工资5360.75元,200919月年终奖金22494.7元,退还的医疗基金10401.93元,奖牌基金3300元,共计111557.38元。

  对该判决,被告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