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江苏的郑阳(化名)状告上海液光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光公司),要求该公司为他缴纳外来从业人员城镇户籍社会保险,支付相关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饭贴和经济补偿金等计人民币6500元。日前,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郑阳之诉不予支持。
先要支付双倍工资
2009年7月下旬,来自江苏的郑阳进入液光公司工作,月收入为1550元。今年初,因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纠纷,郑阳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对仲裁裁决不服,于今年3月上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液光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及试用期工资差额等。
同月底,经法院主持调解,郑阳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郑阳与液光公司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29日解除;液光公司自愿支付郑阳经济补偿金45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
再要补缴养老保险
今年4月中旬,郑阳再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液光公司为他缴纳自2009年7月23日至2010年3月29日外来从业人员的城镇户籍社会保险;支付高温补贴,支付逾期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及住房补贴、饭贴等,最终未获仲裁委的裁决认可。
郑阳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在家乡工作期间一直缴纳社会保险,但液光公司为自己缴纳的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声称双方的承包协议书具有合同效力,自己应享有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车贴、饭贴,液光公司并未支付。
液光公司辩称,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不认同郑阳的诉讼请求。
相关条例明确限定
法院认为,依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09年7月1日起,凡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该条款中设定了限制条件,即是:“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案中郑阳在入职时年龄已在45周岁以上,显然不符合该条件,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郑阳提出福利待遇的住房补贴、饭贴、车贴及延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法院认为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对郑阳的诉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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