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见习记者袁黎 实习生易婷婷 贾静梅)“你到底是叫‘经’、‘金’,还是‘劲’?”“这些都是我。”昨日,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法院审理一起劳动合同案件,因为原告的名字出现了多种写法,不得不“暂停”。
39岁的李先生在武汉一家矿物制品公司工作。据其诉称,他于2003年进入该公司工作,但一直都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经反复交涉2009年3月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2010年2月合同到期后,因不满公司的薪资调整,被迫辞职。
离职后,李先生要求公司为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未签合同进行双倍工资补偿(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实施),另支付2003年至今的各种保险补偿金,总计6.8万余元。
但当李先生在庭上举证时,出现了意外情况:李先生出示单位2003年颁发的荣誉证书及工资表,上面的名字为“李金×”,而2009年他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上的署名是“李劲×”,身份证上的名字则是“李经×”。“你到底是用的哪个字?”法官问道,“三个字都是我。”李先生解释,其家乡只听字音一致即可,故没具体计较是哪个字。法庭认为,李先生的姓名、身份等有待进一步查证,决定此案暂予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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