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县环卫所聘用的工人王银全在工作时受伤,因为单位不赔偿医疗费等,他依法提出劳动仲裁获支持。目前,他已经向托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工作时受伤
今年54岁的王银全是托县双河镇公益性岗位工人,2008年,他被托县环卫所聘用,负责做扫帚,每月工资500元,生产任务是保证环卫所扫帚需求。2008年11月29日18时许,王银全在托县环卫所做扫帚时,扫帚头不慎从手中滑脱,扫帚上的铁丝将王银全左手腕处划伤。王银全随即去往一家私人门诊进行包扎输液治疗。2008年12月2日,由于伤口好转缓慢,他到托县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左腕外伤后感染。随后,王银全在托县医院经过手术治疗后出院。
提起仲裁
2009年3月5日,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银全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王银全所受伤为工伤。今年5月30日,王银全在向托县环卫所及其主管单位托县城镇管理中心交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无果后,向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托县环卫所支付他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4592元。
仲裁胜诉
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因为托县环卫所无法人资格,其主管单位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前往应诉。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在庭审时辩称,托县环卫所与王银全应存在劳务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所以不存在工伤问题,不应支付各项费用。
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王银全在为托县环卫所工作中发生工伤,托县环卫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王银全有关待遇。托县城镇管理中心作为托县环卫所的主管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7月26日,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下达裁决书,裁决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在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银全医疗费2353.62元,工伤鉴定费200元,住院火食补助费7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误工费)2000元,合计4626.42元。
托县城镇管理中心在托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生效后,并未履行其支付申请人王银全的义务,万般无奈的王银全依法向托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11月9日,王银全告诉记者,目前,法院还没有给执行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