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柳州讯(记者王缉宁 通讯员刘俊侃)用人单位在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随意口头炒劳动者的“鱿鱼”。双方产生劳动纠纷并诉上法庭后,一方面否认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拒绝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举证不能,推定劳动者陈述成立,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请。
今年2月5日,李某进入柳州一家海鲜酒楼从事收银员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今年4月13日,酒楼财务总监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口头辞退李某。4月16日,酒楼要求李某填写离职表,否则不予发放今年3月1日至4月13日的工资。李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经该部门协调,李某领取了被拖欠工资。之后,李某于今年5月6日向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裁决要求酒楼支付李某今年3月5日至4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3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元、未提前30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代通知金900元,但仲裁委裁决没有支持李某的请求。李某认为,仲裁委的裁决与事实不符,并以原告身份于今年7月将酒楼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支持原告上述诉请。同时,原告李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工作牌、工资条,海鲜酒楼对外签署的合同等证据。
对原告诉请,被告否认与原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称,自己只是海鲜酒楼投资人之一,两者属不同的独立法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对于自己的主张,被告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至少证实其与被告存在一定的法律上的关联性。而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如果否认原告陈述,只需举出员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即可反驳原告的观点。在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法院推定原告的陈述成立,对于原告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城中区法院近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3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50元、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代通知金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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