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王某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0年6月,王某在工作中被机器砸断右手食指,住院7天,医药费、生活费及护理费均由该企业支付。出院后,该企业负责人主动找到了王某协商其伤残待遇,最终因赔偿数额问题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王某要求该企业为其进行工伤认定及等级鉴定,却遭到了该企业领导的拒绝。王某遂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但王某提供不出其与该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于是,王某又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诉,要求确认自己与该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王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时未提供出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仲裁委对王某的申诉依法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应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5条、第6条规定,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应当附有符合仲裁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不出证据材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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