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众多外地来合肥打工者中的一员,一年前,我来到现在的公司上班,成为一名食品销售人员。每个月工资虽然不多,但是能够给我们的小家庭增添收入,我非常开心。但是,当我怀孕五个月以后,公司负责人找我谈话,希望我主动离职,这让我非常意外。
11月25日是感恩节,可是我一点也感觉不到人与人之间的温暖。上午,我照常在食品店里上班,公司经理找到了我,他表示,因为我怀孕五个月了,希望我干到这个月底就不要干了。我以为公司是担心我怀孕身体不便,赶紧解释说,我身体很好,还可以继续工作,保证不拖单位的后腿,按时完成销售任务。
没想到,经理一点也不给我机会,说一个孕妇随时可能发生意外,希望我主动离职。经理这么一说让我很寒心,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一年了,也为公司销售了很多产品,现在因为我怀孕就让我离开?我感觉自己身体很好,完全可以胜任工作,因此要求公司让我工作到过年,过年以后我会主动辞职,我也不想在这样的公司上班了。
这时,经理又换了语气,劝我先回家保胎,等生完孩子再来上班。他补充说,但是“要你写个保证书:在到过年前的这段时间里如果身体有任何不适,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个要求让我哭笑不得,作为一个准妈妈,我当然不希望自己出现意外,当然尽力让孩子安全地来到这个世界。可在工作时间内出现意外,公司当然应该负责。
我拒绝写这样的保证书,见我态度强硬,经理变了脸色,他说虽然不能无故辞退我,但是可以把我调到打扫卫生的岗位,降低我的工资,不信我不辞职。我现在感觉非常无助,小生命即将来到这个世界,我只想通过自己的劳动为他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这样也有错吗?
■记者调查
由于吴女士担心和公司产生纠纷,因此不愿意透露公司的名称。记者帮助吴女士咨询了合肥市法律咨询热线的值班律师,律师表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对于该公司变相逼迫孕妇辞职的做法,律师称这样也是不允许的。《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单位的此类行为有权拒绝。“吴女士可以去辖区的劳动部门投诉他们的公司。”律师说。本报记者 林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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