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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招聘陷阱多新人要警惕

  • 来源:天津劳动争议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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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毕业在即,各地大学生都在提前发出自己的简历,想要谋求一份比较好的工作。但是现实职场中招聘的陷阱十分的多,识别招聘陷阱需要毕业生格外的注意。现在正值求职旺季,心急火燎找工作的大学生开始四处奔波。尽管“先实习后签约”已成必经之路,可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很容易一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此,有关职业顾问与法律专家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要调整好心态,谨慎入职,同时要保留证据以备今后维权所用。

  ●案例重现:公开招聘走形式,骗取免费劳动力才是真

  北京某学校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各大招聘网站上发布信息,征集档案管理员、行政管理员等文职岗位,吸引了很多应届生跃跃欲试。该中学称要先考核后择优,让应聘者分别实习两周,据了解当初被录用实习的学生最后全部被辞退了。

  笔者后来调查得知,其实该校早已有内定人选,公开招聘只是走个形式,加之好多杂务没人做,校方就瞄准了让大学生当免费“苦力”。一位“受害”的同学向笔者抱怨说:“当时我去学校面试,对方让我先实习,把学校库房的杂物清理干净,然后又整理积攒了几年的档案。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非常卖力,每天早出晚归,不敢出一丝差错,整整干了一个多月,最后校方以高考成绩低为借口把我撵走了。一直以为,像学校这么好的事业单位招聘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等欺骗行为,真没想到也这么做!”

  据了解,除了名为招聘、实为内定的现象外,还有一些单位借着招聘名义,实际上是在骗取免费的劳动力。像所谓的调适员、助理、文秘等工作,其实干的却是杂务重工的活儿,没有任何专业技术可言。

  职场陷阱遭曝光

  发社保补助 逃社保责任

  还有一种隐蔽性较强的劳动违法行为,就是通过在劳动合同中设置所谓的“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解决”等条款,来规避法律。一些企业为逃避缴费或少缴费,强迫员工签订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意书,还在工资构成中加上“社保补助”一项。一旦发生争议,就主张单位已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保的补助,不应再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这种辩解听似有理,实际上补助远远不能弥补员工的损失。员工自己缴纳社保,就是按自由职业者对待,将来享受的社保待遇就低,单位的这种做法无形中减轻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却损害了员工的权益。法官同时提醒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使自己将来享有的养老保险待遇被减少。

两个子公司 轮流签合同

  某地产集团建立了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两家单位。柳某从2006年入职滑雪俱乐部,几年来却轮番和滑雪俱乐部、户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后,滑雪俱乐部只承认和柳某有最后1年的劳动合同,而柳某则指出,滑雪俱乐部与户外公司是一家单位,只是两块牌子而已,劳动补偿金应当从2006年入职开始计算。一中院审理后,通过多种证据,确认柳某与滑雪俱乐部一直存在连续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目前有的企业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让下属公司轮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几家公司相互借调劳动者等。表面上看,员工每年都受到劳动合同保障,实际上员工的多项权利被严重侵害。一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被破坏,员工无法证明其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被人为缩短,轮流签合同的方式导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只能以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为标准。

  发工资避税 离职吃大亏

  华某在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向法庭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录音,用以证明其月工资标准为1万元。但是,单位却指出,根据该工资发放明细表,华某的月工资仅为400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华某同时领取案外人张某、冯某名下工资6000元,其实际月工资为1万元。

法官说法:目前普遍存在的状况是,单位将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及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实质上降低了应当支付的加班费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更为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以避税为目的,将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员工很难证明自己工资的实际数额,因而在经济补偿金计算、双倍工资计算、加班费计算、各类社会保险的缴存基数计算上都处于举证劣势,面临较大经济损失。

没经过清算 企业关了张

  还有一些小企业,在和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就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等员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才发现企业已经注销了,案款无法得到执行,胜诉判决变为一纸空文。

  法官说法:对此种行为,考虑到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并不会简单以企业注销为由裁定驳回员工诉讼请求,而要根据实际情形以主管部门、开办单位、清算组为当事人,找到责任的实际承担者。同时,法官建议工商部门审慎审查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工资清偿完结的证明,有效避免劳动者讨薪无门的情形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