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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案集锦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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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是某物业公司职工。今年3月,张某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张某认为伤残等级鉴定结果有失公平,因此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审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没想到,几天后,张某接到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张某,劳动能力鉴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张某怎么也想不通:工伤认定能申请行政复议,劳动能力鉴定为什么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有本质不同,主要区别如下:

   主体不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行为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由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

   程序不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时,应当根据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近亲属、工会组织的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调查核实事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劳动能力鉴定行为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也可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法律效力不同。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后被驳回,工伤认定结论即生效,并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和证明力。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在被司法机关采信后才有证明力,否则对当事人无影响。

   救济渠道不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因此,像张某这种情况,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