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典型案例
  3. 教学案例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教学案例

林某的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 来源:西北政法大学
  • 发布者:
  • 浏览量:

案情简介:               

林某原是沈阳某大学教师,1995年来到北京,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属于编外人员。2004年该事业单位实行用人制度改革,使林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成为该公司的签约员工,再由该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到该事业单位工作。林某的合同日期自2004812日开始,至20071231日终止。2007814日,钟女士患颈椎病,双腿麻木不能行走,不得不住院治疗。20071114日,该公司告知林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后经林某与公司沟通,该公司得知职工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却要求林某在6个月内休完医疗期,并告知林某6个月后(即2008214日)劳动合同结束。林某认为,自己自1995年开始在该事业单位工作,2004年与文化公司签订合同,仍以劳务派遣的方式返回原岗位工作,其工作年限应该是13年,而不是3年零6个月。在此基础上,林某认为自己的医疗期是12个月,并有权根据自己的病情在18个月内休完医疗期。目前,林某已在海淀区法院对原事业单位、某文化公司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林某与某事业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方某新闻单位认为,林某原是沈阳某大学的在编教师,属于事业编制;1993年来该单位工作以后,是兼职人员;在2004814日之前,林某与该单位是一种工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2004814日之后,则是一种劳务关系。原告认为,林某自19955月起开始在某事业单位工作,2004812日被安排自己与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林某与原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双方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清算交接手续,至2008224日,林某在原事业单位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历经十三年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上一篇:劳动关系认定

下一篇:确认劳动关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