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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案例

劳动者隐瞒情况引发的劳动争议

  •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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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到某公司应聘。面试时,张某出示身份证件证明其年龄为53周岁。后来,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入职时,张某出具证明,声明其已在某化工厂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必为其缴纳保险。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根据用工安排,不再与张某续签合同。此时,张某突然要求公司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张某提供的证明,公司前往社保中心和某化工厂调查,发现某化工厂确有与张某同名同姓的员工在岗工作。

张某随后向公司解释,由于公司用人有年龄限制,为了争取工作机会,张某借用其弟弟的身份证到公司竞聘上岗,张某真实年龄已满62周岁。双方要求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调解。

分析: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负有查清被录用者真实年龄、学历等情况的义务,因此,公司对于录用张某存在一定过失。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张某隐瞒真实年龄,单位未能及时查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公司之间不是正常的劳动关系。

鉴于张某具有过错,公司也存在失误之处,在调解员的劝解下,双方均作出让步,仅由公司负担经济补偿金,该劳动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