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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咨询

权威部门解析女工劳动保障权益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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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妇女节临近,许多人向劳动保障部门及本报咨询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方面的问题。3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对其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统一作出解答。

    ●产前检查

    【问】:张女士询问,自己怀孕6个月了,经常要到医院做产前检查,想知道检查期间是否能按正常出勤对待?

    【答】: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妇女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

    ●产期、哺乳期权益

    【问】:武女士询问,单位准备安排自己到外地出差,但自己正处于哺乳期,能否拒绝出差?

    【答】:依据法律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其中哺乳期的女员工可享受每天一小时哺乳假的权利。单位若安排哺乳期内女员工出差,将直接导致她们与孩子的分离,而这种分离将导致女员工无法享受哺乳假,这与劳动法律是相冲突的。因此,如果员工不同意,单位不能单方面硬性安排其出差。

    由于女员工哺乳期、产期、孕期等时间比较长,可能导致其不能继续从事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在这样的条件下,单位可根据她们的技能安排其从事新的工作。但是,从保护女员工的角度出发,不能降低原来的工资待遇。

    【问】:刘女士想知道,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 (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生育保险待遇

    【问】:刘女士咨询如何才能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答】: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相关规定。

    但是,用人单位欠费期间,将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位欠费3个月内及时按规定补缴的,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期限补缴的,不得享受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

    【问】: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权利休产假?

    【答】:对于女职工的生育保护,我国《女职工保护规定》和《劳动法》规定了其孕期、产假、哺乳期的特殊待遇与解雇保护政策,但前提是女职工的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目前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生育以结婚为前提。二是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胎,除非符合当地生育二胎的条件。违反这两条的,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这样就没有权利再休产假。

    ●退休年龄

    【问】:企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多少?

    【答】:正常退休年龄为:女职工管理岗位满55周岁,女职工生产岗位满5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为:女职工满45周岁。但是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等工种,则要达到各自的规定从业年限,方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病退年龄为:女职工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问】:赵女士想知道,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什么?

    【答】:《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指出,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级的作业。(记者 李涛 实习生 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