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诊所活动
  3. 案件咨询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案件咨询

农民工该如何维权

  • 来源:锦州新闻网
  • 发布者:
  • 浏览量:

当背起行囊满怀对未来憧憬的农民工朋友准备进城务工时,是否知道,当用人单位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何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就此,记者采访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相关人员。
  哪些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当用人单位有如下情况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因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

  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的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我市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针对我市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在全市各工地设置了公告牌,就用工相关规定做以明示。主要内容有: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本人应持一份;施工企业必须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并明确发放日期;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经分包人或转包人代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应在30日内到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农民工到保障监察部门投诉时,必须持有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