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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咨询

劳动法庭“管”哪些案件?

  • 来源: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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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审判庭受理哪些类型的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审判庭主要受理下列案件:

    第一类是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通常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享有劳动权利与履行劳动义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实践中,劳动争议一般包括: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确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合同、非全日制用工、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等纠纷。

    第二类是人事争议案件。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人事争议主要包括辞职争议、辞退争议、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三类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第一种途径是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本单位的工会或本单位内部所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直至达成和解协议。此外,劳动者还可以请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劳动者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种途径是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中的一方或双方不愿进行调解或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此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的任何一个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三种途径是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该怎样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注意搜集和保存与争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例如:在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中,劳动者应注意提供本人的入职登记表或报名表、工作证、工资卡或银行存折等证据;在劳动合同争议中,劳动者应注意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考勤卡等证据;在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中,劳动者应注意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工资卡及相关银行出具的明细单、企业员工手册或企业规章制度等证据;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劳动者应注意提供工伤认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医疗费票据及病例或医疗手册等证据材料。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对于通常由用人单位保管和掌握的劳动者的档案、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