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现已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2年8月5日。为了能广泛收集职工群众的建议,配合好全国人大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省总工会也做出相应部署,通过多种渠道收集职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半来,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法则,劳务派遣本来是一种临时用工模式,却被用工单位大量并长期使用,甚至成为用工主渠道。为了维护被派遣者的合法权益,6月26日至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并将修改草案公布在中国人大网站(www.npc.gov.cn)向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界征集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此次修改草案的重点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对于现有的劳务市场会起到怎样的作用?带着大家关心的问题,7月13日记者特别专访了劳动法专家——西北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所所长谢德成教授,对这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解读。
陕西工人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劳务派遣滥用现象并不严重,反而是该法实施后快速爆发,是什么原因造成了劳务派遣现象的滥用呢?《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设计是否存在漏洞?
谢德成:任何一部法规,都可能存在法律漏洞。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当时最大的争议主要是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强制社会保险”,到了2009末,劳务派遣开始急剧膨胀,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暴露的另一个大问题,我认为主要有下面两个原因:
一、2008年《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范围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设定较为原则,用人单位借此打擦边球。法律规定的抽象,使得人们很难理解什么是临时性、什么是替代性、什么是辅助性的岗位。譬如在谈到“临时性”时,人们往往把临时性与临时工联系在一起。其实临时性是指这个岗位是临时的,短期的,特定的,季节性的。但是在中国,临时岗位上的工人就叫临时工,临时工的名称往往不与其岗位相关,而是与人的身份相关联,当岗位和身份结合起来时,就容易引起对“临时性”认识上的偏差。其次就是这个“替代性”,我们长期以来的用工方式很少采取岗位替代的方法,员工休假、培训、特定事项离开岗位以后,实际上是让本单位相同岗位或相近岗位的劳动者来顶替,而不是从外面再招一个或者从派遣公司再派遣一个,而且,哪些岗位可以替代,哪些岗位不能替代也规定不清。所以,替代性的这种岗位在实践中人们理解也很难到位。
此外,在《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上用了“一般”这个词,“一般”不属于基准性法律用辞,也就是说它不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我国的劳动监察一般只对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针对劳务派遣的范围,劳动监察是很难去介入的。由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在规定上很原则,容易在实际中走向,再加上前面“一般”又是非强制规范,导致劳务派遣数量急剧上升,违法现象也颇多,这是第一个原因。
二、用人单位的用工分为典型性用工和非典型性用工,而非典型性用工最主要由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构成。《劳动合同法》在立法上主要针对的是典型性用工,对全日制和直接雇佣的用人单位在规范程度上比较高,尤其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补偿等方面有严格的要求,从而导致直接雇佣成本增加。而根据经济学上的利益偏向理论,用人单位用工必会大量采用非典型用工以此节约成本,因此导致派遣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增加,而根据全总针对国内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占我国用工总数近20%。这样的比例已经严重侵蚀了正常用工,已显属不正常。从国际上看,劳务派遣占用工比例一般不超过3%,平均在1%—1.5%。
我国的劳务派遣主要集中公共就业部门,包括国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于这些单位特有的人员编制制度,导致这些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大量使用派遣员工。特别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特定的人员编制,事业拨款,导致工资制度的体制内外划分,形成派遣员工与单位员工在待遇上的差距,同工不同酬现象很严重。所以,我认为,解决同工同酬问题,根本点是解决体制问题。这个问题一天不解决,劳务派遣中的同工不同酬问题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